为加大对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,不断提高畜牧兽医违法案件的查办能力和水平,根据《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》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案件的报告
(一)报告的范围和时限
1.各乡镇畜牧兽医执法中队针对发现重大案件或线索,或可能对其他地方造成严重危害的,要立即上报至县畜牧兽医执法大队,由执法大队根据情况上报省执法总队。
2.查处的案件,性质恶劣,危害严重,涉嫌刑事犯罪的,或发现新的违法手段和行为,需要全省高度防范的,尽快上报。
3.按照省局规定,查处的一般案件,每季度按时上报一次。
(二)报告的方式
1.各乡镇执法中队发现的案件或线索,以文字材料和打电话方式及时上报到县执法大队;
2.县执法大队根据案件或线索具体,通过书面形式或电话、电报等形式上报。
二、案件的通报
(一)通报的内容
1.执法过程中态度消极应付或有严重失误的反面事例;
2.未依法依规进行案件查处的;
3.在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有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;
(二)通报的时间
1.一般案件:每季度通报一次;
2.特殊案件:性质恶劣,危害严重,社会影响大的案件,随时通报。
(三)通报的形式
1.县畜牧兽医执法大队召开会议公开通报;
2.书面形式通报;
三、报告和通报工作的考核
1.各乡镇执法中队应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,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。
2.县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根据省局下发的文件进行自我考核,严格按照省局文件进行考核,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。